2022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进行公开意见征集。近年来,中国银行业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规模持续扩大,服务种类也不断增多,创新更加活跃,满足了市场对资产保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多元化需求。截至2021年末,全国开展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超过30家,资产管理类产品托管规模149万亿元,总资产托管规模达191万亿元。同时,托管市场对银行服务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出更高要求。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密集出台金融监管新规,除托管业务外,还涉及表外业务、财务公司、融资租赁、票据、汽车金融、外资银行、金融基础设施等领域,足见国家在防控金融系统风险方面的决心和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办法》是我国首部适用于各类托管产品的监管法规,内容覆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各个方面,是新时期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指南,将有利于完善银行托管服务的产品操作、风险防控、金融监管等工作。主要关注点如下。

一是《办法》有利于银行托管产品的规范操作和管理。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托管的产品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办法》明确,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财产应与自有财产及所托管的其他产品财产相互独立。银行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在托管产品财产分类方面,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实际控制的情形包括托管产品开立资金账户并保管资金款项,参与控制托管产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及信息管理,控制托管产品项下的资产的交易过程、资金划转、资产流转等。在对托管账户开户时,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托管业务特点,依法对托管账户开户意愿核实、开销户资料审查、反洗钱、预留印鉴管理、银企对账、撤销户及转久悬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为所托管的每只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托管产品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范围及托管产品的独立性,主要是确保商业银行托管的产品逐项清晰明确,每个产品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等情况更加清晰便于管理。

二是有利于加强银行托管业务的风险防控能力。

此前发生过投资者因资管产品亏损而将责任归咎于托管机构的事件,但商业银行托管不是监管,也不是财产保全,其本质是一种“财产保管”。托管银行不等于资管产品的监管人、保管人,更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因此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其自己的特点,配套的风险管理措施对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办法》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内外部风险管理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内部管理上,商业银行应当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建立与其托管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内控合规、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的统一管理。为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商业银行应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实施有效隔离,包括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在外部风险管理上,商业银行托管其关联方产品的,应当严格实施信息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同时,加强外部机构营销宣传管理,商业银行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应当禁止产品管理人、产品销售机构等合作方借助托管银行品牌、声誉开展营销宣传。

三是有利于强化银行托管业务的金融监管。

随着资产托管业务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如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一直是业内关注的话题。《办法》对强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强化持续性监管。对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组织架构、业务规范、系统安全等提出监管要求,将托管业务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二是强化监管处罚。对于商业银行违规开展托管业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相关业务。三是强化自律管理。明确银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实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点评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大湾区金融研究院 曾圣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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