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下创业板的制度有什么变化与风险-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
近期已收到交易软件发布的《关于全面实行注册制后创业板制度及风险特征的变化提示》
尊敬的投资者: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23]52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3月8日起,我司应要求首次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新版风险揭示书。
请已签署旧版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重点关注以下修订内容:
如下按前后对比的差异显示,方便大家对照:
此外,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具体时间待交易所通知),创业板股票的交易机制将同步发生以下变化:
一、将存单机制改为拒单机制。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将超过申报价格范围的订单暂存交易主机的做法改为直接拒单,增强交易即时反馈。
二、优化“价格笼子”机制。在现行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基础上增设“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机制安排,当2%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不足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1元)时,取至0.1元,给予低价股必要的申报空间。 关于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主要变更,请详见深交所官网:http://www.szse.cn/index/listing/rule/t20230217_598768.html 请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充分知悉以上规则与风险特征的变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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