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解读-公司重组报告意见
2月1日,证监会发文,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息一出引发行业广泛关注。与之同一天发出的还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监会表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 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尚普咨询现就《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行对比解读。
>>>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关于重组审核和注册流程。
1、
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都应在
规定时间内
提出申请和形成审核意见。
2、统一规定中国证监会在
十五个工作日
的注册期限内,基于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二、关于重组认定标准股份发行定价机制。
1、为降低上市公司交易成本,在“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指标中,
增加“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2、了进一步扩大交易各方博弈空间,上市公司为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底价
从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折调整为8折,
与发股再融资的定价标准保持一致。
三、关于信息披露要求。
遵循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
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就与本次重组有关 的重大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四、关于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除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依法审核外,证券交易所还可以针对“现金重组”项目通过问询、现场检查、现场督导、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等方式进行自律管理。
五、关于独立财务顾问责任。
强化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责任,将督导期的起算时点统一调整为“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为防止督导“空窗期”,规定持续督导期限届满后,仍存在尚未完结的重大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继续履行督导职责。
尚普咨询集团
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并购咨询服务,帮助客户识别和规避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并购成功率,为企业收并购保驾护航,欢迎合作洽谈。
联系电话,陈经理:13671328314(同微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