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分类

PART.1

政府批准集中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合同)

关键词:“向社会公开销售”“经济适用房”“合同日期2008年4月11日(含)”

产权转移条件

1、购房满5年(产权证、契税票的填发日期)

2、2008年4月11日(含)前购买的(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缴纳计税价*10%的综合地价款

3、超标经适房,核减已缴纳的住房超标补偿款,本次缴纳综合地价款可获相应减免,本次缴纳金额=缴纳计税价*10%-已缴纳金额

PART.2

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合同)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合同日期2008年4月11之后”

产权转移条件

1、购房满5年(产权证、契税票的填发日期)

2、2008年4月11日后购买的(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缴纳(计税价-原值)*70%的综合地价款

3、同时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政府不予优先回购证明》

PART.3

住宅合作社向社员

集资建设

的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办理加入住宅合作社手续后,住宅合作社向社员集资建住房,社员所购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规定

产权转移条件

1、购房满5年(产权证、契税票的填发日期)

2、缴纳计税价*10%的综合地价款

PART.4

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类经济适用住房

在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需要跨区安置的居民家庭,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

产权转移条件

1、购房满5年(产权证、契税票的填发日期)

2、缴纳计税价*10%的综合地价款

3、需要同时提供“重点工程和危改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或“拆迁定向安置房审批表” 未取得上述两种审批表的,到原房屋拆迁地的区县住建委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留存记录如“拆迁底账”等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也叫二类经济适用房

(一)房屋取得方式

一般为老旧小区、村落拆迁,回迁,政府或开发商提供的保障住房,一般分为以下几类,通过合同或房本都可进行分辨

(1)补贴出售住房/“三三制房屋”(比较少见)

(2)绿化隔离项目农民回迁安置住房

(3)危改回迁安置类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4)安(康)居类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5)集资合作建房类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注意和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做区分)

(二)产权证上关键词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回迁”、“安居”、“康居”字样

(三)产权转移条件:

可直接交易,缴纳计税价*3%的土地出让金

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区别

(一)概念

住宅合作社的集资建房是由居民自行加入,加入后成为合作社社员,房屋建成后面向合作社社员进行销售,没有规定非本单位职工。

职工购买住宅合作社住房在“房屋性质”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方可交易,综合地价款10%。

单位的集资建房是企业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设,限定对象是本单位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单位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在“房屋性质”栏中标注“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即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无需满五,土地出让金3%

(二)判定标准

依据业主原始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判断,若业主是从“北京市住宅合作社”或“区住宅合作社”购买的房产,就属于是住宅合作社的集资建房。需房本或者契税票填发日期满5年,缴纳计税价*10%的综合地价款

(三)政策原文

京建改[2009]196号

温馨提示

军产性质的经济适用房需要房屋的档案下放到地方才可进行交易

央产房中的保障性住房(央产经适房)须开出上市审批单方可交易(很难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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